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可能涉嫌犯强迫卖淫罪。当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包括女性和男性,并非像您所认为的那样仅限于女性。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强迫卖淫罪
  
  (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强迫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含男性和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工作迫使他人卖淫。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使用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压服被害人就范;所谓胁迫,是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所为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具有强制意义的方法,如将被害人灌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16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目的与动机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强迫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构成本罪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必要,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最后,在认定强迫卖淫罪时,要注意将其与组织卖淫罪区分清楚,毕竟两罪的量刑不一样。
  
  
总结: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可能涉嫌犯强迫卖淫罪。当然,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则不构成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就可能会面临离婚的结局
      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就可能会面临离婚的结局,在离婚协议上,很多人可能会因为财产等原因不能很好的协商和沟通下去,那么此时相关法律部门就会出面去调解和判决。夫妻双方中一方选择了起......


·企业欠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怎么样的?
      企业欠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怎么样的?一、企业怎么预防欠款纠纷欠款预防机制应当贯串始终,而不应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为预防欠款纠纷,企业可以做到: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


·父母死了房子怎么继承房子继承费用需要哪些?
      父母死了房子怎么继承房子继承费用需要哪些?一、父母死了房子怎么继承房子继承费用需要哪些?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


·变更股东的时间周期是多长
      变更股东的时间周期是多长一、股东变更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


·交通事故主责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主责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


·大学期间打零工算不算劳动关系?
      大学期间打零工算不算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


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