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您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要想发展进步的突飞猛进,就要从法制做起,从我们自身做起,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在处罚法中必须要由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所实施,那么,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虽然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知道我国的一些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说行政法的实施第一点是实施的人员是法定的,实施的地点也要是国家规定的才可以,不可以是随随便便的一个地方。
  
  
总结: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您都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要想发展进步的突飞猛进,就要从法制做起,从我们自身做起,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制定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管辖问题在我国的诉讼法律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管辖,甚至能够决定一个案件。因为在我国如果本来不属于这个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确有这个法院进行了审理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很多人......


·到劳动局投诉要什么证据?
      到劳动局投诉要什么证据?在投诉之前,我们应该先搞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到底归属哪里的劳动部门管辖,避免走弯路,被踢皮球。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


·侵权责任法上无过错责任有那些
      民法典上无过错责任有那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


·单位行贿罪证罚款标准是什么?
      都知道行贿罪是很严重的,但是对单位行贿罪又是什么呢。对单位行贿罪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来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礼品财务送予国家的事业单位就会面临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本站我们为您整理出了单......


·诈骗30万30天批捕材料给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多久
      一、诈骗30万30天批捕材料给检察院审查的时间是多久?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


·庐江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庐江县农村拆迁补偿是怎样的?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前期的拆迁补偿工作,如果拆迁款能及时到位并对拆迁户合理的补偿的话,拆迁的进程就能和谐的开展开来。而拆迁补偿工作离不开拆迁政策的......


究竟行政处罚由哪里实施?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