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短信诈骗没骗到钱成立诈骗罪吗?

  如今,短信诈骗是比较猖獗的,如果不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很容易就上当受骗了。对于行骗的人来讲,要是短信诈骗没骗到钱,此时是否成立诈骗罪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还没有实际骗取到钱额,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未遂。
   一、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在短信诈骗中,本来就是以诈骗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目的,对外发送了十倍以上的五千条信息的,会以诈骗罪未遂进行处罚。
   二、成立诈骗罪将会被判处的刑罚,如下所示:
  1、触犯诈骗罪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要是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注意,“数额巨大”的具体规定是: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看来,在行为人实施短信诈骗没骗到钱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诈骗的财产数额巨大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认定成立诈骗罪的,只不过是属于诈骗未遂,但也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在处罚的时候,通常会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建议此类问题,最好向专业人士咨询,
总结:如今,短信诈骗是比较猖獗的,如果不提高自己的警惕性,很容易就上当受骗了。对于行骗的人来讲,要是短信诈骗没骗到钱,此时是否成立诈骗罪呢?对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需要被告答辩吗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需要被告答辩吗?行政诉讼法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隶属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合同中能约定违约金吗?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记录了劳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却不是所有人都清楚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时候劳动者都不知道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劳动合同中能约定违约金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


·已婚男人有私生子算不算重婚罪?
      已婚男人有私生子算不算重婚罪?已婚男人有私生子算不算重婚罪,有私生子不算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金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金怎么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金可以由民事主体双方协商,《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


·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怎么办?
      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怎么办?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需要将写错的文件销毁,重新来进行书写,并且盖上法院的章,这样的话才能够发生正确的法律效力。债务诉讼的标的错误的话,债务人可以提出异......


·眼睛工伤10级怎么赔偿?
      工伤包括很多类型的身体损伤,我们最听说的就是矽肺,骨折之类的工伤了。对于这么多类型的伤病,怎么进行鉴定诊断以及怎么进行严重程度的分级,这就是伤残鉴定标准级别的存在意义了。那么,眼睛......


短信诈骗没骗到钱成立诈骗罪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