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您都知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和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司法鉴定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庭审上提出新的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关于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重新提出司法鉴定时间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吗
(1)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3)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应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法律援助机构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诉讼中确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依规定提出申请。诉讼程序中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在当地的,由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前款办理。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2)申请鉴定的事项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案件条件,且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
(3)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来,并且司法鉴定也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标准。
总结:您都知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和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司法鉴定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庭审上提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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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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