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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随着教育的普及,国民素质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运用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性格冲动,总是用暴力激进的方式解决问题。其中寻恤滋事就是一种,且多表现为共同或团伙犯罪,因此会有主犯和从犯之分。那么,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方式有哪些呢?
  
  一、主犯的认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的处罚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4、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5、《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综上所述,有关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方式的相关内容我们已经进行解答,其中寻衅滋事主犯的判刑视情节严重以及影响程度处以基准刑、无期徒刑、拘役等;而从犯或帮助犯则会视情节会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我们认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等行为时不理智的,要学会控制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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