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
  
  答辩状的内容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
  
  (一)首部。写答辩状名称,“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
  
  (二)正文
  
  1、答辩人一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还应该写上电话等联系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且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接着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还要写明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也可以不写明代理人和律师,在委托上列明,将委托上交给法院。
  
  2、案由。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为何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于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
  
  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的理由。这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不实之词进行反驳。客观事实是构成行为性质和判断是非的根据,虚构的事实必然导致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谓“事实”的虚假性,并叙述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出示关键证据。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证据虚假,必然反映事实的虚假或论辩的荒谬。因此,用确凿的证据,反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说理的不当,是反驳诉讼请求最有利、最简捷的方法之一。
  
  (3)、针对论证错误进行反驳。对方无礼的诉讼请求,难免在说理时暴露出语言思维的逻辑混乱,观点与依据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违背常理等破绽。答辩状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诉讼能准确而尖锐地指出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胜”,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那么,答辩人完全可以建议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4)、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论证答辩理由的最终目的是提出答辩意见和主张。应在辩驳的基础上,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具体主张,部分或全部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一般写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词“综上所述”,引出答辩内容要点,最后提出答辩要求。
  
  (三)结尾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签名和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应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物证或书证(名称)件;
  
  (3)、证人(姓名)(住址)。
  
  二、写答辩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不要使用过激言论。谁对谁错自有法官评说,故所用词语尽量选择中性词,特别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词语千万不能出现在你的文字中。因为答辩状是法官对你的第一印象,写的好坏是水平问题,使用过激言论和侮辱他人,则是人品问题。
  
  2、不能产生歧义。答辩状的内容尽量少使用修饰的句子,书写的文字要端正,语句要通顺,条理性要强。最好诉状是打印的。因为使用过多的修饰词语,容易产生歧义。
  
  3、有争议的一些事实尽量不在答辩状中表述。答辩状书也可以说是一份证据,属于自认,而要推翻自己的自认,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因此,答辩状的书写一定要精炼,说多了反而被原告抓住把柄。
  
  4、答辩状可以不写,但如要反诉,反诉状却要按时提交。有些纠纷本来很难确定是非,也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恶人先告状也是有的,故你在应诉时,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反驳或反诉。反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斥或者否认,而反诉也就是你反告他。需要立案,需要缴纳反诉费(反诉费减半收取),反诉状与起诉书的写法基本相同,在提交反诉时,应当提交证据。
  
  5、注意核对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写答辩状除了针对原告的诉状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外,应当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进行反驳。
  
  其实民事答辩状的整体格式不会有什么大的差别的,只不过不同的答辩状当中的内容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参考性,就像是我们回归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答辩状的这个问题上也是一样的,如果没有确认了对方提交的诉状和双方的同居关系的话,答辩状在具体书写的时候,当中的内容没办法统一的分析。
  
  
  
  
总结: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答辩状的内容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一)首部。写答辩状名称,“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二)正文1、...#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酒店涉黄会怎样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会对当事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


·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赔多少钱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


·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要怎么处理
      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要怎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董事会决议格式范本
      董事会决议格式范本一、董事会决议格式董事会决议是指董事会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董事会集体意志的体现。公司法在其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在股......


·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要约是很普遍的民事行为,一方想签订买卖合同,可以向卖方发出要约,将条件讲清楚。如果卖方同意签署合同,要约生效,下面双方会就合同细节做进一步的商讨。作为要约人,要履行自己......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答辩状的内容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