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现在稳步发展的状态中

  在我国现在稳步发展的状态中,从对劳动者的数量要求慢慢变成了对劳动者的质量的要求。可以说很多人可能最初和用人单位签下了劳动合同,但后来用人单位有了更优质的员工,可能就会与你接触劳动合同,那么今天我们给您说一下签了劳动合同被开除怎么办?
  
  这个要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按《劳动合同法》十七条规定支付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合同期内,能否得到补偿要看辞职的原因。如果是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随着中国老龄化现象的加快,下岗率也在逐年的增高。通过我们刚刚提到的签了劳动合同被开除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签了合同都不一定有保障,我们在急于找工作的同时也要切记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在我国现在稳步发展的状态中,从对劳动者的数量要求慢慢变成了对劳动者的质量的要求。可以说很多人可能最初和用人单位签下了劳动合同,但后来用人单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如果我们想要知道
      如果我们想要知道,对于起诉离婚的时长,其实更多的无外乎就是离婚协议不成,而导致起诉离婚的现象,这个市场应该要怎么确定呢,根据有关的说法,这种情况应该根据法院的审判期限的多久来判断,......


·立案送上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立案送上批捕是什么意思?提请批准逮捕是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程序。《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期限:第......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多的,包括欠钱不还、民间借贷利息纠纷等等。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也作出了不少规定。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债......


·800万标的诉讼费多少钱?
      800万标的诉讼费多少钱?一、800万标的诉讼费多少钱?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


·国家赔偿财政部门承担吗
      一、国家赔偿财政部门承担吗?是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预算所属的财政部门负担,即赔偿义务机关属于县区财政的预算管理的,由县区财政局安排资金,赔偿义务机关是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


·现在生活中
      现在生活中,由于工作问题等原因可能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那么对于这种工作中造成的工伤,在法律规当中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定伤残鉴定呢?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经常遇到这类问题,特别是从事比较危险......


在我国现在稳步发展的状态中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