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丈夫死亡财产分割比例的依据是什么?

  丈夫死亡财产分割比例的依据是什么?
  
  丈夫死亡后财产分割比例一般是,妻子首先分割所有财产的一半,然后另一半由妻子,子女,父毋平均分割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嘱继承;如果不存在,则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什么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在继承纠纷中,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遗产的分割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在法定继承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来分配,同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下情况可以多分的遗产:
  
  1、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再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因为我们也没办法确认当事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那么不管法律上规定的财产分割比例具体是怎样的都不能够违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否则分割比例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享有一半,剩下的这一部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几个人共同平分。
  
  
  
  
总结:丈夫死亡财产分割比例的依据是什么?丈夫死亡后财产分割比例一般是,妻子首先分割所有财产的一半,然后另一半由妻子,子女,父毋平均分割如果存在有合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并不一定就属于工伤,此时需要做出相应的认定才行。那实践中,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您做详......


·手中有借条追债一万怎么追 一、手中有借条追债一万怎么追?
      手中有借条追债一万怎么追一、手中有借条追债一万怎么追?1、协商处理。2、申请支付令,但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


·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6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


·夫妻应当互相忠于对方
      夫妻应当互相忠于对方,但不可避免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背叛其中一方发生婚外情。婚外情离婚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双方进行协商.1、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通过法律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双......


·环境是评价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我国对于环境这个问
      环境是评价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我国对于环境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民法上也规定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那么......


·没工作抚养费怎么给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有的女性结婚之后就待在家里做家庭主妇,照顾家庭、孩子和老人,但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也是有可能会离婚,由于女方条件不好,抚养权很大可能会判给男方,而女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那这样的情况下没工......


丈夫死亡财产分割比例的依据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