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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

  是否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准确的说,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
  
  鉴于现实学校的管理能力受到师少生多,比例失衡的制约,以及民事赔偿能力受到经费短缺限制的实际情况,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学校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学校虽然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学校如果无过错,则不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如果有过错,就会成为本案另一责任承担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综上所述,老师在名义上虽然要在学校的教学中负责好学生的安全问题,但只是仅限于其职业的某种责任而并非直接将父母的监护责任也负担在自己身上,如果对学生的监护问题有什么疑惑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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