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

  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国家的开放,我们人们的思想也逐步的开放,现在离婚的案例是非常多的。因为离婚引发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有很多的,有一种情况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然后分居。其实分居不论多久,只要是构成了离婚的前提我们就是可以离婚的。那么分居半年可起诉离婚吗?
  
  分居半年可以起诉离婚吗:
  
  当然可以,只要想离婚,随时都可以,没有分居多久的时间限制。而法院判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起诉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对于分居半年可起诉离婚吗的问题我们是可以从婚姻法中看出,离婚是随时可以提出来的,但是离婚能不能离成这就不一定了,是需要有前提的条件的。但是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婚姻来说离婚往往是一个最好的选择,我们如果真的想要离婚首先还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
  
  
  
总结: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国家的开放,我们人们的思想也逐步的开放,现在离婚的案例是非常多的。因为离婚引发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有很多的,有一种情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单位证明模板范文
      在如今缺乏信任感的时代里,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考试、出游等等等等,总是被需要着提供各式各样的证明,来证明我们所涉及一切的真实性,那么在我们工作中常需要的一些单位证明到底怎么书写......


·婚姻当事人出轨重婚法院怎么判决
      婚姻当事人出轨重婚法院怎么判决重婚罪的处罚分两个部分:(1)刑事处罚: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民事处罚:重婚罪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因......


·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
      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一、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法院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判决书丢失后,如......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理由应当要免除刑法吗?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理由应当要免除刑法吗?应当要免除的;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只是对于犯罪中止出于......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环节中易出现哪些问题?虽说劳动仲裁能很有效的解决劳动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又或是满足所有请求者的预期目标。为了能更好的解决纠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什么资料(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引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由;申请撤销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的,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


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