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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连带责任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般存在着担保、合伙或是其他的代理行为的时候就会产生连带责任,比如说我们和其他人建立的债务债权关系之间还存在着担保人,那债务人不还款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列为被告方,担保人就是要承担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的。不过,提起民事诉讼连带责任主要产生的费用也就是受理费和一些诉讼活动进行当中可能会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提起民事诉讼连带责任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诉讼费的负担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分歧:
  
  
  1、由各连带责任人进行平摊;
  
  
  2、各连带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3、根据具体情况由主债务人承担。
  
  
  多数学者认为,负连带责任的人被共同起诉,应连带承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中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发生的原因有:
  
  
  1、法定连带责任,如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
  
  
  2、意定连带之债,如约定连带保证等。
  
  
  对于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被共同起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原则上应当由连带债务人连带负担。理由是:
  
  
  1、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基本出发点,其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其二是保护因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害的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强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向连带债务人中的哪个或哪些债务人请求履行、请求其履行多大部分的债务,完全听任债权人的自由意思。从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被共同起诉的连带债务人应连带负担由被告方负担的诉讼费。
  
  
  2、从诉讼费的起因看,连带责任人被共同起诉所应承担的诉讼费,是因连带责任人均没有履行同一债务(属共同过错)所产生的费用,是因连带债务人共同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3、从诉讼实务上看,在债权人起诉连带债务人的诉讼中,对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法院一般不审理。对于共同被诉的诉讼费也难以在连带债务人间合理分摊。
  
  
  4、对于连带担保有关的诉讼费,担保法有较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债权人的诉讼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等。可见,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诉讼费属于保证的范围,连带保证人应对诉讼费负连带保证责任。
  
  
  首先,提起民事诉讼连带责任需要缴纳的受理费都是一致的,但是诉讼活动当中可能会产生的鉴定费用,保全费用等都是因案情而异的,除了受理费用是需要由败诉方来承担的,诉讼活动进行当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产生的鉴定费等这些都是自己承担的,抛开诉讼活动,还会产生一部分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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