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老百姓遇到比较多的一种合同形式,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对应的合同版本有所不同。西安市工商局为了规范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活动,特出具了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供西安市民参考,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合同内容有哪些。
  
  西安市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西安市 ? 区 ? 路(巷)??房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生产、办公、仓储、住宅)使用。
  
  第二条 甲方将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于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由乙方按价赔偿。
  
  第三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 年零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约定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甲方迟延交付的时间。
  
  第五条 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 ?元,总建筑面积每月租金 ?元,租金总额 ?元。
  
  第六条 乙方将租金以现金(转账)方式在付清给甲方。
  
  第七条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计 ?元;合同期满退还乙方。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房屋的下列费用 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以保证乙方安全使用。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
  
  第十一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合同终止时,按 ? ?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拆除本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违约金 。
  
  (二)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供乙方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 ?元。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的,除补交租金、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款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由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六)合同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又逾期不返还出租房屋的,应按逾期时间向甲方支付原租金三倍的赔偿金。
  
  (七)单方中止合同,由毁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附件中另行约定。约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合同登记机关、鉴证机关存档。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根据西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的,应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明。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簦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综上所述,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包括房屋情况、租期、租金、续约及终止租赁处理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等。西安市民如果想租赁房屋,可以借鉴参考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照这个版本签署租房合同,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老百姓遇到比较多的一种合同形式,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对应的合同版本有所不同。西安市工商局为了规范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活动,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探视吗
      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探视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离婚房产分割的办法有哪些?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应该算是最重要的一个。在处理房产分割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等上升到诉讼程序的话,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人们应该掌握些共同财产分割的办法......


·不批捕监视居住后公安局二次报批会被批准吗?
      一、不批捕监视居住后公安局二次报批会被批准吗?不批捕监视居住后公安局二次报批一般会被批准,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如果不符合......


·工作试用期被辞退赔偿多少钱?
      工作试用期被辞退赔偿多少钱一、工作试用期被辞退赔偿多少钱《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


·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是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如果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需要进......


·醉驾致死处罚标准
      醉驾致死处罚标准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


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