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聚众斗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聚众斗殴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构成聚众斗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聚众斗殴一次,导致一人轻微伤的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聚众斗殴一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聚众斗殴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参与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参与斗殴的一方在斗殴开始前没有互殴故意,在斗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的,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聚众斗殴的行为,也是在达到了一定情节之后,那么才有可能按照聚众斗殴罪来定罪处罚。之后,也才可以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虽然犯此罪的人数可能比较多,但实际主要是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
  
  
总结:一、聚众斗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构成聚众斗殴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构成聚众斗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国家针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问题,专门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名称变更必须要先申请登记才行,变更时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表然后就能变更了,下面我们给......


·双方父母离婚后怎么给抚养费?
      在我国,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了,相爱便结婚,不爱了便离婚,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私下解决,诉讼离婚是通过法院诉讼......


·公司能不能随意安排职工加班
      公司能不能随意安排职工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


·一、醉驾找人花钱可以不拘留吗?
      一、醉驾找人花钱可以不拘留吗?醉驾找人花钱是不可以处理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只能按照国家规定来处理。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80mg/ml则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


·羁押犯人的上诉期是多长时间?
      羁押犯人的上诉期是多长时间?1、羁押犯人的上诉期是十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


·房屋维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房屋维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如果房屋使用已经超过保修期,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人们会找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这些装修装饰工程可以称为修缮工程。而我国建筑工程条例明文规定了各类工程的质保期......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