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警告程序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警告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警告程序规定是什么?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其实,行政处罚如果是警告的话并没有多么复杂的执行程序,基本上都是工作人员在表明身份之后,告知当事人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警告的具体原因就行了。在当事人不听从工作人员的警告下才会进一步采取相对严厉的措施,不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谓的口头警告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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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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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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