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解除劳动合同文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文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的意见;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知的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证和盖章等等。
  
  
  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用途主要有2个: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够使新单位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为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了依据,这个可以要求之前单位提供的,没有问题的。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几份够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般一式两份就可,单位一份,本人一份,新工作单位是要出具这个证明的,给单位即可,本人可留份复印件,公积金的办理我还不清楚是否需要,新单位直接续缴即可,所以不同单位不同要求,但新单位需要是必须的。其实这个证明是可以随便开的,因为只要有单位的公章就行,这个东西档案里要有一份,如果你办理转移你还需要一份。所以多多益善。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综述,劳动者个人与单位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文书上的双方解除的原因。现在许多新单位招人时会留意你与上一个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的原因,很大程度影响你是否会被录用。因此,我们建议各位朋友在与单位发生摩擦时理智处理。
  
  
  
  
总结:解除劳动合同文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犯罪预备有哪些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有哪些刑事责任?一、犯罪预备有哪些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


·企业融资种类主要有哪些
      企业融资种类主要有哪些?1、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这种分类方式是按照资金是否来自于企业内部来进行划分。所谓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依靠其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体包括3种方式:资金、折旧基金转化为......


·警察不解救致人死亡都有哪些处罚措施
      一、警察见死不救犯法吗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作为警察如果不尽到职责,其面临最严重的起诉就将是......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有追诉时效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有追诉时效吗?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有追诉时效吗?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有追诉时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案件都是有追诉时效的,拐卖妇女、儿......


·工伤医疗期如何计算工资,期限是多久
      工伤医疗期如何计算工资,期限是多久?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法律规定,劳动者身处工伤医疗期的,单位要保障相应的待遇,支付该员工......


·交通事故聘请律师要注意什么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若当事人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才好的话,此时一般都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但交通事故律师也不是随意聘请的,其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还比较多,那到底交通事故聘......


解除劳动合同文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