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亡全楼96户被诉责任划分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亡全楼96户被诉责任划分是什么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高空坠物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虽然不是自己所为但是伤害他人物品是自己的,那么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成年人一定要重视高空坠物,家里人也要普及一下相关知识。避免高空坠物,首先是自己不要这样做,然后是检查容易坠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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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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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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