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没有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挠,且有义务协助。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从文义解释,我国探望权的主体只是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设定的主体之列。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吗?对于这个问题更多要考虑的是伦理因素,如离婚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我们个人比较倾向于认为应当把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原因有三:(一)探望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亲权的重要组成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我们婚姻家庭中重要的家庭成员,本来孩子家庭破碎,他们就感觉到是失去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加上,很多时候离婚的话,两家的脸皮都撕破了,不排除直接抚养一方会阻止法律上没有赋予探望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那对老人来说就太可怜了。(二)为了权利义务的一致,尤其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子女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时候,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担起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只增加了他们的义务规定,而无权利规定,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他们却得不到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保障,显然是权利义务不一致的。(三)最重要的,还是为了减少家庭破碎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关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婚姻家庭的和谐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可能丝毫不会亚于亲父母。在父母忙于工作,甚至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时,通常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料未成年孩子,孩子可能更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他们的探望权得不到保障,也许受伤最多的就是年幼心灵脆弱的孩子。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不过我们一般认为对于父母的探视权是可以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面的,而具体的对于祖父母这一边的探视应该由父、母双方来进一步的进行相关协商才行。
  
  
  
总结: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没有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挠,且有义务协助。父母双方可以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夫妻解除关系应该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解除关系应该怎么起诉离婚一、应该怎么起诉离婚第一,写离婚起诉状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呢?(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二)写......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含义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含义企业并购是指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同时并购也是让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并购实质上是一项财务活动,企业在并购时会面临一......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土地出让什么时候到期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怎么办,土地出让什么时候到期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个人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也是有期限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我们将在下文为您......


·农村医疗需要什么手续?
      大多数农村居民都购买了医疗保险,生病之后都可以去报销,这也给很大一部分人减轻了负担。但是农村医疗需要什么手续呢?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又是多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一......


·别人欠钱不还该怎么办找谁
      别人欠钱不还该怎么办找谁?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最新未签劳动合同用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未签劳动合同用工赔偿标准是什么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