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补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解雇员工也应给予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最高为12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为:本人最近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不再愿意继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要顺延?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是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也是最常见的。如果单位方面提出不续签,员工否决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给付经济补偿。标准参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然,员工主动要求辞职,单位提高待遇也无妨挽留的,合同终止后没有补偿金。
  
  
总结: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补偿标准是多少?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解雇员工也应给予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般来说
      一般来说,在双方还未存在婚姻关系之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基本上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个人财产呢?夫妻双方在婚前所置办的或者是购买的基本是属于个人所有。比如说房屋,如果夫......


·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
      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一、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大多数企业也许会认为只要自己小心谨慎经营,不惹上官司,法务顾问就没有必要聘请。其实则不然,当代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因......


·装修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
      装修高空坠物责任由谁承担?装修高空坠物责任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身份证丢失临时证明如何办理?
      您都知道,身份证一旦丢失,要及时到派出所补办。而补办身份证需要一定的期限,如果这段期限内居民要用到身份证,可以先办一张临时身份证,这样也不耽误办理各种事情。而临时身份证办起来比较快......


·法院超期羁押的情形是什么
      法院超期羁押的情形是什么(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


·养老保险子女继承是可以的?
      养老保险子女继承是可以的?养老保险是可以由子女继承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补偿标准是多少?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