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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侦查可延期多长时间?

  一、批捕后侦查可延期多长时间?
  
  批捕后侦查可延期两个月的时间,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以上为一审程序
  
  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
  
  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在当代社会,对于公安机关他们办理相关的案件是非常的辛苦的,因为在案件的调查活动当中的话,一切都是属于没有线索的状态,所以必须要经过非常仔细的调查和侦查活动,所以在时间耗费当中也会比较长,什么时候证据确凿了可以移送给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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