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微信中有没有保护名誉权法律?

  微信中有没有保护名誉权法律?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网络平台中侵犯名誉权不仅会给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影响同时也是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被侵权方是可以依法索要赔偿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如果侵权方在做出了侵权行为后主动的与被侵权方进行协商并得到了谅解后,也是可以适当的减轻对其的处罚力度的。
  
  
  
总结:微信中有没有保护名誉权法律?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剪辑视频原创者的视频侵犯著作权吗?
      剪辑视频原创者的视频侵犯著作权吗?一、剪辑视频原创者的视频侵犯著作权吗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剪缉视频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起诉离婚女方有补偿吗?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赔偿?
      在离婚事件中,一般都是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直接在离婚协议书签字即可,如果一方不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那么另一方就只能向法院申请诉讼,......


·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异地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移送管辖的......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近年来,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土地被征收,房屋遭到拆迁,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关的补偿制度,那么不同情形下国家对于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一、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可以报销,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属于保险的一种,但是在缴纳强制性和保险性质方面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为:1、保险性质不同。商......


微信中有没有保护名誉权法律?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