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团伙诈骗业务员不批捕可以吗?

  一、团伙诈骗业务员不批捕可以吗?
  
  关于诈骗不予批捕是可行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1.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2.行为人虽存在欺骗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未达入罪标准
  
  3.刑法上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
  
  具体言之:
  
  在讨论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批准逮捕。
  
  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责任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从逮捕的三个条件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进行反推,则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种是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至于无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种是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其中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有罪不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捕直诉”的情形。
  
  行为人有诈骗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不管以何种身份、职位实施犯罪。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受诈骗行为的伤害一般看重消费者的虚荣心理、认知能力较低、缺乏法律知识、想走捷径等,诈骗行为就会相对简单,容易实施。造成损失不可估算。
  
  
总结:一、团伙诈骗业务员不批捕可以吗?关于诈骗不予批捕是可行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一、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


·中国刑法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怎么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受贿罪指的什么意思?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里有一定的职务,因此请托办事的人往往就比较多,而这个时候也就会涉及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送礼,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属于行贿,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拿钱办......


·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候因私人原因经营不善,可能会出现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人同意是必要的吗?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是什么样的?债权公告是什么?今天,我们就为......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条件是什么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条件是什么(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


团伙诈骗业务员不批捕可以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