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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是什么?(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提起诉讼活动肯定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的,不仅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都有相应的要求。而且,法院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时候,并不是口头驳回的,法律文书当中会告知当事人驳回诉求的原因,被驳回后可根据情况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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