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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但不管是哪一种条件下,仅仅是可以指定居所,并非是应当指定居所。尤其是针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话,那么也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因此也不能随便的就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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