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裁决有异议的,还需要在15日内作出起诉的决定,如果超出了该期限,可能导致相关决定已经执行,会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总结: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离婚时女方想要孩子怎么办
      夫妻离婚必须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多数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想要争取的孩子的想法更为强烈一些,但是此时对方又不同意,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告诉你离婚时女方想要孩子怎么......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1、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


·外贸公司怎么注册,外贸公司注册流程
      外贸公司怎么注册,外贸公司注册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联系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外贸公司在加强国家与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那么,外贸公司注册流程是......


·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
      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1、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在这一类型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请求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可能对于刚刚从高校走出来的毕业生来说,租房的经历是您都所有的。但是,在租房子的时候也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签定合同。还有就是......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会多久下来以及如何赔偿的?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会多久下来以及如何赔偿的?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多久下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的是三个月审结。判决书一般多久才能下来法律规定:《民......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