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一旦创作完成,著作权就即刻产生,不需要去履行任何手续。但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诸如煽 动叛 乱、有伤风化、宣传迷 信方面的作品。2.不适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实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作品需要尽快为公众所知,如予以保护,则严重地妨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故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3.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外国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为国内法,为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国人作品,不受保护。4.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作者是一个人的独著作品的保护期就是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也就是自作品诞生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号为止。如果作者是多个人的合著作品,那保护期就是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者的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话,那著作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既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也明确了哪些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中要注意,我国对作品的保护会有一个期限,那超过了这个保护期限的作品,自然也就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了,如果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外国人的作品,也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总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国家规定的丧假是多少天
      国家规定的丧假是多少天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主责方没钱垫付修车费怎么办
      主责方没钱垫付修车费怎么办实践中,有常见的两种方法:一是双方协商分期赔偿,达成分期赔偿的相关协议。二是由受害方起诉,交由法院审理判定,法院会依情况,以及受害方的申请,强制执行。最后......


·一、工伤鉴定主要看什么材料?
      一、工伤鉴定主要看什么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醉驾吹气跟血液检验是否存在差异醉驾吹气跟血液检验
      醉驾吹气跟血液检验是否存在差异醉驾吹气跟血液检验是存在差异的,但是酒驾吹气和验血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都很少的。抽血测试的结果更具权威性。在查处醉驾过程中,抽取当事人血液测试酒精含量是最......


·一般来说只要是涉及到环境污染的问题,都是比较大的问题,而且在
      一般来说只要是涉及到环境污染的问题,都是比较大的问题,而且在环境污染的事件中,需要当事人支付的赔偿数额,对于一般人来说可以说是天文数字,所以能够准确的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分配就成......


·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我们知道,有时候有些属于个人的东西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但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实物性质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软件更是受人关注。那么,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相关流程您是否......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