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有哪几种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有哪几种
  
  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有哪几种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这个问题需要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大类讨论:
  
  (一)终局裁决:
  
  1、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能会有所不服,此时该如何来救济呢?要区分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若是终局裁决的话,劳动者不服的应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单位不服的话,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如果是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有哪几种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有哪几种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公安机关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是什么?
      有权利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这件事情作出判决结果的都是当地的人民法院,就算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不予赔偿,那么不予赔偿也是经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过严谨的审查以后,认为不符......


·对于抗税罪既遂怎么判刑的?
      对于抗税罪既遂怎么判刑的?一、对于抗税罪既遂怎么判刑的?对于抗税罪既遂判刑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


·一、醉驾对老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一、醉驾对老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


·离婚纠纷个人辩护草案涉及什么方面?
      离婚纠纷个人辩护草案涉及什么方面?1、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但是,用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是很难举证。原因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外界很难知晓,......


·指示交付受让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指示交付受让人的义务有哪些?1)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


·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
      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确定办法。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情形有哪几种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