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企业原因辞退员工如何补偿?

  企业原因辞退员工如何补偿?企业原因辞退员工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时工资来进行补偿,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开除员工不需要补偿或赔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公司裁员支付赔偿金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当代社会企业如果要辞退员工的话,他必须要通过提前通知的这样一种方式,否则的话他们就需要为此而付出,一定没有通知的代价,包括由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除了补偿金的发放,实际上还有赔偿金,但是必须要是用人单位存在着过错,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违约辞退。
  
  
  
总结:企业原因辞退员工如何补偿?企业原因辞退员工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时工资来进行补偿,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般集资诈骗判多久,怎么处罚集资诈骗
      现实中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立案标准规定,要是在具有集资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同时又达到了立案规定,那此时就会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之后,就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学生在学校打架怎么处罚?
      学生在学校长时间的接触肯定偶尔会因为矛盾吵架甚至是动手打架,吵架经过老师的教育一般都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以及将学生的错误思想给纠正了,但是打架不仅涉及到学生的性格问题,还可能需要对产......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
      征收基本农田时,有哪些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商标到期前什么时候续展
      商标到期前什么时候续展一、商标到期前什么时候续展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


·法律规定盗墓要判多小年
      盗墓要判多小年我国法律上没有“盗墓罪”这个罪名,盗窃坟墓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和盗掘古墓葬罪。盗窃普通坟墓,盗窃财物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涉嫌盗窃罪。盗窃金额各省市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


·确定了传票开庭时间可以改吗
      传票开庭时间可以改吗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开庭,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法院可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


企业原因辞退员工如何补偿?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