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程索赔内容有哪些

  工程索赔内容有哪些?如何索赔?一、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二、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四、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关于工程索赔内容,我们就总结到这里了,为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等,在遭遇工程索赔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应有权益。
总结:工程索赔内容有哪些?如何索赔?一、索赔处理的原则: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a索赔证据为基础。3、加强主动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再婚后是否要抚养对方子女
      再婚后是否要抚养对方子女一、再婚后是否要抚养对方子女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诉?
      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诉?一、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否可以一起起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可以一起起诉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民间的团体活动或者是正常的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法人,但是法人在登记的时候,对......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和抚养费支付等重要问题。如果就抚养费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做出判决。接到判决书后,有时当事人会认定判决的......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赔偿谁出?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赔偿谁出?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出,超出保险额度的,由事故责任方出。(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


·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可以贷款吗?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可以贷款吗?申请条件是怎样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经营,享有全部的经营收益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可以按照个人的决定进行管理。因为管理水平有限,制约着企业的规模。......


工程索赔内容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