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当事人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受理,并在受理的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则驳回。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申请商标无效流程是什么
      申请商标无效流程是什么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离婚案有没有赔偿 离婚有赔偿吗
      离婚案有没有赔偿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代通知金这个词我们可能不是很熟悉
      代通知金这个词我们可能不是很熟悉,用我们的大白话说就是没有提前通知你就辞退了你,为了补偿你从失业到重新找到工作这段时间的损失。但是要说的是这与补偿金还是不同的,那么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怎么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怎么写其实破产申请书范文的写作格式和民事起诉书的写作格式相差无几,几乎一样。债权人在破产文书中写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债务人姓名、债务人的年龄......


·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
      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还是3年?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一个案件超过了一定的时限时,即使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时效已过的法院就不会受理了,这也表示当事人不再有案件的诉讼权利了。那么民事......


·医患纠纷问题处理途径有那些
      医患纠纷问题处理途径有那些(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有什么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