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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和受理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立案和受理有什么区别?一、民事诉讼立案与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二、民事诉讼立案和受理的条件
  (一)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
  (2)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
  (3)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其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不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和受理的概念及条件的区分,我们为您总结在此。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受理并不一定立案,但民事诉讼立案则必须受理在先。同时,民事诉讼立案和受理二者之间需要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那么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您就需要多加注意对二者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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