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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保全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保全有哪些要点?
  
  当我们有诉讼需要时,若对接收诉讼的法院有异议等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质疑,诉讼保全也有其必要的条件和相应的方式,这些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那么,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保全有哪些要点?下面我们就管辖权异议和诉讼保全两方面进行解答。
  
  
  一、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二、诉讼保全:
  
  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以上就是关于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保全要点的内容, 我们可以知道诉讼保全应有给付的内容,且尤于某些原因可能导致不能执行将来的裁判,或事情紧急,应该由当事人提出,还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才可以,诉讼保全还具有一定的方式,需要采用书面申请,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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