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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在担保中经常有一些抵押物因担保合同到期,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扣押的抵押物处理的方法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那么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我们整理了相关规定,以供相关当事人参考。
  
  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
  
  理是怎样的:
  某项抵押物,在办理抵押过程中,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就相当于在有权部门公示了,证明这东西抵押给某人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再把抵押物抵押给别人,因为你们已经办理了登记,你就会优先享有抵押物处理受益权。如果不去登记,你就和别人是均等权利,没有优先权了。
  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债权人不再享有执行其他财产的选择权。
  物保的选择权发生于贷款合同签订之时,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签订贷款合同时,债权人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不在享有选择权。
  二、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要完全按照担保法的相关法律条文执行,应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这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市场经济更加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就此而言,抵押物的处理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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