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家庭中若出现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我国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的权利,而且遗嘱继承指的就是依据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那么,由于配偶或子女对遗嘱人分配遗产的意愿不满而提出异议,导致家庭中出现了遗嘱继承纠纷,则应当如何解决呢?下面,我们会为您作详尽解答。
  
  一、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1)公证遗嘱,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即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
  
  (2)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
  
  (3)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
  
  (4)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
  
  (5)口授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即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夫妻共同设立的遗嘱
  
  遗嘱所处分的客体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可以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子女或其他人为遗嘱继承人。对于共同遗嘱,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在民法中均有专门规定,其他大多数国家均未作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则明确予以禁止。在中国审判实践中未予否认。共同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都是立遗嘱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其中一方不经对方的同意,不能单方予以变更和撤销。
  
  五、房产遗嘱过户问题
  
  1、非诉讼程序(房产部门直接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2、司法程序(法院诉讼解决)
  
  例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建设部《登记办法》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六、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
  
  1、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遗嘱继承纠纷的解决方法。客观来讲,遗嘱继承是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分配,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意愿,而且遗嘱继承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现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建议及时上诉法院以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我国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的权利,而且遗嘱继承指的就是依据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遗嘱,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那么,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集资诈骗900万判多少年?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一些手段进行集资诈骗,诈骗金额之大令人震惊。所以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积极举报犯罪分子,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关于集资诈骗的知识,下面我们就来一起......


·一、办理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


·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书之后要怎么做?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在现实中还是很常见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会首先做一个工伤认定,如果涉及到伤残,还需要做一个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过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在拿到工伤鉴定......


·故意伤害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
      故意伤害罪从轻情节包括哪些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2、被害人有过错的。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4、有自首情节的。5、有立功表现的。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7、具有......


·老婆想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
      要是老婆想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站在不同的角度具体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而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自然不能协议离婚。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则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


家庭中若出现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