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一、质押权
  
  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1、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
  
  2、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五、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六、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当然,凡事都应以诚信为主,质押权只是为我们实现承诺的一种法律保障,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毕竟,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受到无端的损失。以上就是关于质押权取得的详细介绍,如果您还有关于质押权取得的其他问题,或者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可以咨询.
  
  
总结: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一、质押权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国家鱼池征收土地赔偿是怎样的
      征地是县以上政府或土地部门实施,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同时进行补偿的过程。征地必须有计委立项、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等手续的,这些文件和征地补偿政策一样也应该进行公示的,你也可以要求......


·过户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过户房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1、父母过户给已婚子女,若父母有明确表示或书面协议,注明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的房屋,并办理完毕完过户手续,该房屋属于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2......


·公司停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停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公司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有啥风险?
      公司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有啥风险法人不一定要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大股东、小股东,也可以是股东聘请的经理,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的授权,行使公司的权利,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出了......


·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出让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使用土地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而且还要办理土地拥有的相关证件,比如说房产证,因为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公有制,私人不能占有的。但有时候,当我们自己不再需要......


·法定受益人要不要给遗产税
      法定受益人要不要给遗产税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也没有征收遗产税相关的法律条文。遗产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字画、珠宝等动......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