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一、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二、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在仓储关系当中,仓单可以说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仓储关系的有效凭证,当然,日后还是不行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凭借这个仓单来进行处理的。至于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一、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
      新公司法认缴期限30年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公司的发展是十分迅速,例如阿里巴巴等大型公司已经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同时公司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对于公司的管理是比......


·上诉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上诉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一、上诉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男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


·一、中国男人重婚罪判几年有期徒刑?
      一、中国男人重婚罪判几年有期徒刑?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表现形式有:(一)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二......


·征收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关系到公民的使用权和财产权益。如果由于国家因为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和法规,需要对土地使用者提供一定的补偿。那么,征收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吗?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吗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


·企业给职工提供过节费个税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给职工提供过节费个税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