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

  每年都有大量的夫妻会选择离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此时夫妻离婚必然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这其中就会涉及到抚养费问题。那么在2018年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上述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内容,其实现在每一年经济情况都在不断的发展,也就会导致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会适当的增加。但在具体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光考虑经济情况是不够的,还需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清楚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等等。
  
  
总结:每年都有大量的夫妻会选择离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此时夫妻离婚必然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这其中就会涉及到抚养费问题。那么在2018年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妻子精神病丈夫可否离婚
      妻子精神病丈夫可否离婚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农村房屋女儿怎么继承?
      农村房屋女儿怎么继承?女儿按照《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女儿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女儿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


·劳动关系双方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纠纷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在法律上双主的劳动关系应受到保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抱小孩坐副驾驶违规吗?
      抱小孩坐副驾驶违规吗?属于违规行为,小孩最好弄个安全座椅什么的放在后排。如果说大人非要抱着,那么就最好让抱着孩子坐在后排。从安全的角度来讲,就不应该抱孩子在副驾驶座上坐着。有些地方也......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方法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方法如今市场竞争不断扩大,很多企业为了快速获取利益的同时来扩大自己影响力。从而在商号与商标上进行混淆,导致商号与商标冲突,以致于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解......


·行政判决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判决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行政判决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