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管辖权异议开庭流程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开庭流程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申请程序
  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
  2.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四、开庭审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虽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保障管辖制度的顺利实施。但近来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申请演变成了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常用手段、所以,当事人应正确认识并正确使用这一权利,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异议提出后的流程,从而保障管辖权异议开庭的环境井然有序。
  
  
  
总结:管辖权异议开庭流程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湖南省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湖南省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什么一、湖南省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是什么?①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乘受......


·个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个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1、符合规定的单位聘用人员工作6个月以上,社保和个税连续缴纳6个月;2、工作2年以上,且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学士以......


·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
      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不过既然是公司就必须先设立否则也不会存在,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需要上市的话,也要满足规定的......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的双方而言都是必要的,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
      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的双方而言都是必要的,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的。但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其实并不清楚这个劳动合同怎么签,这样就容易让单位钻空子,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


·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几次
      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几次最多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


管辖权异议开庭流程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