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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哪些种类?原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这样规定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即证据种类只有这七种,其他材料都不属于证据。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修该为“证据包括”。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3)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
   (4)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活动等。
   (5)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新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种类,是考虑到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又有很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必要把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一套自身统一的有关电子数据证据调查收集、质证、认证等的运用规则。
   (6)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7)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8)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哪些种类的简单描述,您对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应该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当然用于在法庭上呈现的证据都是经过严格的筛选的,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证据收集的人员、证据收集的场所等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完全符合条件的证据才能使用。而且只有在证实了证据的真实性之后才能用于案件的判定上,所以对于证据的种类、收集等当事人还是要多加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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