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是?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是? 一、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 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 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 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以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您可以了解一下。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更好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避免了自身的损失。此外,您还需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具有一定的期限。
  
  
  
总结: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是?一、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个人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个人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办理的流程是什么?个人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条件是什么个人信用贷款也是您常说的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个人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就是运用申请人的信用来贷款的。同时......


·集体土地使用证换证国有土地证可以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健全,在现阶段我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那么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国家土地时都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那么是否可以更换成国......


·一、夫妻双方起诉离婚调解是谁调解?
      一、夫妻双方起诉离婚调解是谁调解?夫妻双方起诉离婚,一般有权调解的对象是: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事实上,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部门,我......


·孕妇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赔偿
      合同都会规定期限,这也是为了双方的利益考虑,那么关于孕妇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赔偿?如果合同是自动到期的,不续签用人单位也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是不用进行赔偿的,但是孕妇比较特殊,应该等到......


·贪污受贿给予什么处分
      一、贪污受贿给予什么处分?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故意伤害罪重伤累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重伤累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故意伤害罪重伤累犯会受到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债权人对债务撤销权的行使是?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