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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权利人泄密

  权利人泄露商业秘密是秘密泄露的最基本的途径:

  
(一)权利人故意泄密

    1.为申请专利而导致泄密

  
对创新的技术和信息可以通过专利与商业秘密来保护。专利保护的新颖性要求高,必须是以前没有的信息,即创新的信息;而商业秘密要求具有相对创新性即可.即是贸易或商业一般不被知道的信息。专利保护有期限限制而商业秘密只要是秘密,可以永久存续。然而,两者保护力度不同,对于专利保护,只要专利有效,不管他人是否有独立发明,均享有被保护的权利;而对于商业秘密,只要他人独立发现以及通过反向工程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权利就会丧失。对于商业秘密如果不申请专利,则只能靠保密法提供保护,而保密法具有不确定性,尤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时,保密法所提供的保护就如同虚设。

  
2.由于权利人销售产品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一般涉及工艺流程的秘密,通过观察拆卸成品是不能了解其生产过程及其技术秘密的。但是某些产品如自行车的传动装置,就可因拆卸等反向工程而了解其技术秘密。权利人将产品销售后(尤其是在大规模销售产品时,黑箱封闭条款不能进行有效保护时),则视为权利。“穷竭”,从而失去对权利之体现物的垄断权,其他人得通过拆卸等手段了解产品中含有的技术构成,权利人对此无权干涉。

  
3.权利人因著述或演讲而泄密

  
大部分杰出人才愿意把自己最先进的研究开发成果告诉同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样显然可以在本领域里取得学术地位或专业威望。但是,同时这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并且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权利人必须牢记,发表技术著作,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或参加贸易会议,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很高知识背景的同行之中。这些同行们能敏锐地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并且清楚哪些信息是没有明确披露的。因此,某些权利人自己认为仅是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苦苦探寻的关键性信息。

  
4.权利人为了宣传或介绍产品而泄密

  
公关宣传、学术交流或所属知密人员向大众媒体投稿把关不严,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

  
5.权利人出于某种因素而公开其秘密

  
例如软件开发者无偿公开其软件以造福于民,民间老中医公开其祖传秘方以治病救人等等。

  
(二)权利人因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而泄密

  
1.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因疏忽大意而泄密。

  
2.权利人因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制度不健全而泄密。
总结:权利人泄露商业秘密是秘密泄露的最基本的途径:(一)权利人故意泄密1.为申请专利而导致泄密对创新的技术和信息可以通过专利与商业秘密来保护。专利保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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