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是一个广大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拆迁涉及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变动,有的涉及到住所、工作场所、生产厂房等等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损失,需要国家或政府作出一定的补偿。关于征地的补偿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也是有法律支持的。具体的某个省市也因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了解一下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
  
  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文介绍了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补偿对象、补偿标准以及多种形式的补偿手段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具体的补助金额方面可能会有一些变动。涉及拆迁的个人或单位应关注最新的补偿标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在拆迁前是要公告的,在这个方面大可以放心。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是一个广大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拆迁涉及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变动,有的涉及到住所、工作场所、生产厂房等等巨大的变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怎样才能离婚还能得到抚养权?
      怎样才能离婚还能得到抚养权?一、怎样才能离婚还能得到抚养权?可以向司法机关证明本方利于子女成长,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诉讼时效抗辩权怎么行使
      诉讼时效抗辩权怎么行使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需要用法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所以相信您都对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了解,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行使权力的时间规定。那么诉讼时效抗......


·故意伤害罪重伤九级判几年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所......


·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有什么区别
      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由于单方事故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


·欠钱的公司破产借条有用吗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


·一、离婚后打抚养权官司好打吗?
      一、离婚后打抚养权官司好打吗?离婚孩子抚养权会按以下处理:(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