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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那减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减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④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 条);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 条);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犯罪分子要是有法定的酌情处罚情节,那么就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属于自首还是坦白,犯罪行为属于中止还是未遂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这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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