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一、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政府征地的情况不在少数,政府征收土地多数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是进行一些大的民生工程建设。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国家的征地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对征收的赔偿也是按照规定的标准来的。因此,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就是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补偿款是否按时到位。
  
  
  
总结: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一、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是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是什么意思?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完成之后,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关系着该建筑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是否经久耐用,工程质量不达标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所以,......


·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例的分析
      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例的分析著作权也称为版权,在中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但是现在,著作权被侵犯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下面,就由我们我们和......


·领养孤儿流程是怎样的
      领养孤儿流程是怎样的实践中有的夫妻婚后没有孩子,因此想要领养一个孤儿,但是却不知道领养孤儿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同时也不清楚应该到哪里去办理领养手续。针对这些问题......


·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是什么?
      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是什么?一、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是什么?审查起诉律师意见书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订立遗嘱继承要公证吗?
      订立遗嘱继承要公证吗不需要。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继承法》第......


·构成犯罪未遂应该如何处罚
      构成犯罪未遂应该如何处罚一、构成犯罪未遂应该如何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