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是什么?

  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是什么?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是一种包括了股票和公司债券两种的特殊发行,因此对于发行这种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具有发行这种可转换债券公司股票的资格,具体的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要求是什么。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二、重点国有企业指经营业绩好,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符合上述(3)(4)(5)(6)(7)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三、注意事项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亦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发行的债券有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四、发行条件要求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发行这种债券,迈不出第一步;2、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不能实现转换权,这不仅是不行的,还将对投资者构成一种欺骗行为,因为这是对无条件实现的权利作出了承诺。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如果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应当对其有所警惕,以免酿成投资风险。而且一定要注重注意我们介绍的注意事项,不可发生上述情形,否则无法发行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对一些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做详细考察,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
  
  
  
总结: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是什么?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是一种包括了股票和公司债券两种的特殊发行,因此对于发行这种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的,只是很多人对该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全......


·医疗事故鉴定 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到30日。延伸补充:如何做医疗事故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


·法律中规定民事纠纷起诉费多少
      法律中规定民事纠纷起诉费多少钱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现在遇到一些民事纠纷的时候,很多人都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对纠纷作出判决处理。但通过公权力处理......


·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高空坠物的事故频发,因为现在的社会经济水平一直在提高,所以很多的高楼大厦就相继的出现,一般高空坠物的行为就是发生在这些高层建筑中的,所以,发生的几率也是每年都在增长,对于高......


·试用期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吗
      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其能够享有的权利相对要少一些,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职工尚未转正,就完全剥夺其享有相应权利的资格。虽然我们经常看到职工在转正之后才会享受医疗期。那现实中,试用期的职......


·第三方劳动合同合法吗?
      第三方劳动合同合法吗?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


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