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被精神病如何维权?

  派出所把家属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家人要求接病人出院,但派出所和医院互相推卸,就是不给办出院,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县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


  


  通过医生的技术诊断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真的患上了精神病,以及是否需要关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和控制。但是,由于精神病人具有法律意义和伦理意义上的免责“特权”,精神病角色客观上存在被利用的可能。精神病人之所以具有免责特权,是因为精神病人不具有正常的心智。精神病人的这种污名特征也存在被利用的可能。例如,把正常人当作疯子关进精神病院,就是对异己实施打击报复或消除异己威胁的“高明”手段南京律师网


  现在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事件频频发生通常只要委托人打个电话给医院医院就会“上门服务”把正常人绑进去,在没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强行给人注射和服用带有对神经系统有刺激的针药,造成对大脑不可弥补的损伤南京律师网。列举几起例子:


  一般来说,“被精神病”的情况多过“主动精神病”的情况。原因很简单,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不会轻易去装扮疯子来逃避威胁,因为装疯卖傻的成本实在太大。而“被精神病”则是一种迫害与打击策略南京律师网


  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仅仅从修修补补的微观技术环节着手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宏观制度着眼。所谓制度,按照制度经济学家诺斯的说法,就是博弈规则,包括正式与非正式规则。社会要有序,必须做到各种规则能在最大程度上被普遍遵守,为此,必须让大众参与到各种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来,使规则成为体现社会共同意志的产物www.njLawyer.cn。同时,各种规则之间要兼容与配套,既要避免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冲突与相克,又要防止制度之间出现真空,避免给违法谋略留下制度缝隙。权谋者之所以可以用“精神病人”的标签来打击异己,就是因为这种违法谋略可以在达成自己的目的以后不受惩罚,即违法谋略钻了制度或规则的空子。


  。
总结:派出所把家属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家人要求接病人出院,但派出所和医院互相推卸,就是不给办出院,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农村土地怎样办理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怎样办理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还有很多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是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和法律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办理土地使用证,为了能够保障自身的利益和土地的合法性......


·遗赠扶养协议用不用保留预留份
      遗赠扶养协议用不用保留预留份一、遗赠扶养协议用不用保留预留份不需要进行保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


·在我国寻衅滋事能躲过去吗
      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本身生活中就是有很多事情都绝对不可能是有头无尾的。有些人为了发泄个人的私欲而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这种做法,可能当时心里觉得痛快了,但是等到寻衅滋事后要面临法......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哪级法院起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哪级法院起诉一、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哪级法院起诉1、如果是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分为两种情况,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该裁决是终局裁决......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多少费用?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费多少费用?(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三)收费主体:市......


·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债务债权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一、债的消灭的概述1、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2、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被精神病如何维权?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