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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纠纷管辖范围该如何界定?

  业主撤销权纠纷管辖范围该如何界定?
  置业者手中虽然拥有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但并不能保证在使用时限内不会发生纠纷。置业者作为业主最常与业委会发生经济上的纠纷,特别是业委会隐瞒业主签下收益分配协议使业主正当利益受损所产生的纠纷。那么业主撤销权纠纷管辖范围该如何界定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说道说道。
   《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1、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范围。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
   2、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
  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根据业主撤销权纠纷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如果业委会所做出的决定或所签署的协议有损业主的正当权益的话,业主就有权力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业主与业委会有纠纷出现,最好能私下协商解决,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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