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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撤销权种类的区别

  赠与人撤销权种类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主要在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法定事由,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赠与人的自由意志。依法成了的赠与中,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最后,不管是赠与还是赠与撤销,均需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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