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已经融入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公民的个人信

  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已经融入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遭到大量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违法的,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将具体介绍一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文详细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文章可知,通过非法的方法窃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则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立要通过三方面的认定,分别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是否使用非法手段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总结: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已经融入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公民的个人信息也遭到大量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违法的,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标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个人婚前购房房产证一定要加配偶名字吗
      个人婚前购房房产证一定要加配偶名字吗一、个人婚前购房房产证一定要加配偶名字吗?个人婚前购房房产证可以不加配偶名字,是否加配偶名字应该由本人做决定,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如果未加配......


·家里打麻将算赌博吗
      不算。家人之间玩牌带赢钱的,不算是赌博,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是不以赌博罪论处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一、职工申请工伤鉴定要啥东西?
      一、职工申请工伤鉴定要啥东西?劳动者要申请工伤鉴定,必须先领取到工伤认定,然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到设区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申请鉴定的资料交给所在地劳动局工伤科,......


·软件产品登记软件著作权有什么?
      软件产品登记软件著作权有什么?一、目的的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权利上的登记,目的在于确权,为今后追究第三方侵权留下足够的证据;软件产品登记---目的在于投放市场,确保拥有......


·非法集资标准数额在多少以上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


·公司倒闭了社保怎么样办
      公司在倒闭清算前需要到当地社保局按规定办理停缴手续,在职员工的社保处于停缴状态,才可以日后办理转移。如果企业在倒闭前没有办理停缴手续,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棘手,那就处于欠缴状态,需要......


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已经融入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公民的个人信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