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是否可以将机动车牌照转让,按照车牌有什么规定?

  是否可以将机动车牌照转让,按照车牌有什么规定?(一)车牌号可以转让吗?
  车牌号不能转让,最多只能在过户或者报废后自己在新车上申请使用原车牌号。
  如果要换新车,并且想继续使用原来车牌,按照公安部10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
  第一,原来的车牌使用了三年以上;
  第二,提出申请继续使用原车牌的时间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
  第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便可自动获得指标拿到原车牌。
  (二)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
  一、汽车前牌安装规定
  1、机动车可以使用车牌架辅助安装号牌,但是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不小于5mm;
  2、除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车牌架外,车牌架应该是固定式车牌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车牌架;
  3、机动车车牌架外框不得带有字母、标志、装饰图案,不得遮挡号牌字符。
  二、汽车后牌安装规定
  1、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段的中间或者偏左,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段的中间或者偏右,应当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横向水平,不得倒置,纵向夹角不大于15度。
  3、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2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
  4、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车牌照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不小于5毫米。
  三、汽车牌照固封装置安装规定
  号牌固封装置主要由螺母、固封底座、螺栓、固封扣盖组成。号牌上登记编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和固封扣盖上需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要一致。
  车牌作为车辆的身份证明,是必须安装在车辆的前后方。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了解到了即使自己不再使用车辆,也不能将机动车牌照转让。但是个人可以通过换车不换牌继续使用车牌,这样的车牌使用是合理的。作为有车一族,必须要了解车辆的各项要求。
  
  
  
总结:是否可以将机动车牌照转让,按照车牌有什么规定?(一)车牌号可以转让吗?车牌号不能转让,最多只能在过户或者报废后自己在新车上申请使用原车牌号。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辞退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支付?
      辞退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支付?公司在合同期内辞退员工,应该补偿情况如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


·行政拘留5天探视时间有哪些规定
      行政拘留5天探视时间有哪些规定治安拘留五天可以探视,派出所不让探视,不合理违反了《拘留所条例》,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


·合同诈骗民事纠纷辩护意见怎么写
      合同诈骗民事纠纷辩护意见怎么写合同诈骗民事纠纷不写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是在法院开庭时使用的。侦察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


·最新社会抚养费条例是怎样的?
      自我国成立以来,人口数量急剧增长,针对人口增长现状与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在了解本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制定了社会抚养费条例,各省市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征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如何确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如何确定?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


是否可以将机动车牌照转让,按照车牌有什么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