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们国家有见死不救罪吗?

  一、我们国家有见死不救罪吗?我们国家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一般来讲见死不救是不构成犯罪的,特殊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于普通人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是这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而且,道德范畴的事情刑法也不宜过多的干预,否则就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个角度与之类似还有婚前性行为或通奸等。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像警察、消防员、军人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还有,先行为义务带来的救助职责,比如成年人将未成年人带到一个危险的地方,致使其处于危险之中,这种情况下成年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一定要救,但是见死不救会受到道理谴责,社会唾骂。不管是国家还是社会,都鼓励您能够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或者进行斗争的行为。虽然说我国公民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是怀着谴责的态度的,但实际上我国对于见死不救罪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惩罚,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见死不救罪。虽然见死不救不是犯罪,但公民在见到别人发生危险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施以援手,不过毕竟见义勇为的人还是非常多的,见死不救只能说是个别现象。
  
  
  
总结:一、我们国家有见死不救罪吗?我们国家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一般来讲见死不救是不构成犯罪的,特殊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于普通人并没有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临时工是否需要签合同
      临时工是否需要签合同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


·交通肇事后可以判缓刑吗
      交通肇事时有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又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后果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刑法规定的该罪刑罚也相对较轻。我们知道缓刑也是适......


·国有土地使用权70年后房屋归谁
      国有土地使用权70年后房屋归谁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花上一辈子的时间去买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想成为该房屋的所有者必须要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只有70年,如果该......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增加抚养费是由未成年子女在原定数额难以维持目前生活所需的必要情况下提出的,通常情形为以下三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


·一、查封执行房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一、查封执行房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不可以适用于查封执行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


·劳动关系争议诉讼时效是多久?
      如果劳动者同企业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纠纷。在解决纠纷之前,劳动者首先得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确定劳动关系都是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完成,像劳动仲裁的时效......


我们国家有见死不救罪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